公用工程水处理车间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企业员工
安全基础知识讲座
序言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安全责任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一些员工的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技能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据统计,我市80%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企业。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2007年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在全市开展“企业安全年”活动,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危险源点监控”、“安全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四大工程,要求通过四项工程的实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落实市政府1号文件精神,保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取得实效,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企业员工安全常识读本》。《读本》向广大员工介绍了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的预防、报警和应急措施以及最基本的生产安全常识和知识。
希望通过“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的实施,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和健康。
第一讲
员工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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