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改变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改变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
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实力,包括盈利实力、打算金足够程度和资本足够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实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打算金足够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打算足够率和贷款损失打算足够率。资产损失打算足够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打算与应提打算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打算足够率为贷款实际计提打算与应提打算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足够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足够率和资本足够率,核心资本足够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足够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方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精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实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实行订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刚好评价和预警其nbsp;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依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则
其次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惩罚的干脆依据。
其次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说明。
其次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方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2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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