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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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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确保药品质量与平安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实行“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并在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做好记录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可调剂药品,但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选购药品。
第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限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托付给药品批发企业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药品批发企业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与连锁企业签订包含质量保证等内容的托付配送协议;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
四、药品配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由托付、被托付双方担当相应责任;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许可仓库地址变更后,其药品配送业务全部托付被托付方进行配送,受托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担当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功能,连锁企业不得另行开展药品配送业务。
第十条 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等严峻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间,其各连锁门店可将库存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托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托付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如受托付的药品批发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接着受托付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托付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马上对全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第十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应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必需携自申请日前许可核准的实行统一商号管理的全部药品零售门店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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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