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却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的特征。
(7)环境爱护。
环境爱护,是指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和宣扬教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8)绿化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要为住用人服务,对住用人负责,就要增加绿化意识,合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常常向住用人宣扬绿化的意义,加强物业区域内的绿化管理,扩大绿地面积,养护绿地,提高绿地标准。
(9)车辆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用人的车辆停车位置应当适当支配,现有停车场地要有序停放,没有停车场地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新建或改建停车场。设置停车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布局合理,保证平安。
(10)综合经营服务。
综合经营服务是多种经营性质的有偿服务方式。住户须要就是综合经营的内容,包括衣食、住、行、玩各个方面,医疗、体育、教化、通信、银行无不是住用人的须要。
签署物业合同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运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亲密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因为该合同签订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签好该合同对业主来说是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关键所在。
鉴于目前的状况和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托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供应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肯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假如约定不明,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托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托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
价。而受托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缘由,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假如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托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假如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详细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托付给第三方,否则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避开业主花高价买低质服务的状况。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详细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供应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看法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担当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主动协作物业公司工作,敬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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