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根本保障。成本监审人员必需要对法律法规、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要熟记于心,相关制度及学问要了解,并能随时运用到成本监审工作中去,看到一个项目就知道该怎么做,看到一个会计科目,就立刻反应这里应当要包括什么,看到一笔数据就能知道真实与否,等等。这是成本监审人员做成本审核工作的基础,假如成本监审人员要进行项目监审了,还要去翻法律文件规定看程序和要求是怎么样的,那是一件多么缺憾的事啊。在工作操作中,成本
3 监审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的财务制度不熟识,就出现了看不出被监审单位供应虚假不实的资料或者明知资料有问题却无从下手的现象,也只能是随被监审单位供应的资料,监审人员核对资料与实际的一些表面数据做审核,造成了成本数据失实,对定调价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法律意识要增加;(1)、成本审核工作是定调价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成本监审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做到“合理、合法、公允、公正”。曾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某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违法单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结果是执法部门败诉,这个执法确定没有偏差却被宣布无效,法官判决也是合法的,而导致这样的状况却是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时,没有亮出执法证,不符合执法程序,程序不到位,做出的结果再公正也是无效的。同样,成本监审人员假如不能按程序或要求进行成本审核,也将会影响制定价费基础成本数据的合法性,就是花了一百倍努力,做了N次数据审核,结果都是做无用的事。所以,必需要增加自身法律意识。(2)、部分被监审单位走场意识严峻,对于成本监审工作认为这是形式,到头来,还不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说批多少就批多少。对成本监审小组进入实地监审不是设阻就是供应虚假资料,甚至于由领导出面给物价局领导或私人打招呼、批条、定调,给成本监审工作带来了难度。2009年,笔者参加一所民办教化成本的审核,未进入实地进行成本监审,该民办学校通过领导向分管成本调查和民办教化收费审批的局领导打招呼,起先就是阻挡成本审核工作,要求干脆进行批复。经局领导一再对该领导
4 和学校声明并做工作,说市局出台了《衡阳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程序规定》,对成本监审工作要求是相当严格,不搞不行。此领导才退了一步,指示说,那么就将学校教化收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五百。这样,就等于把结果给你了,让结果确定成本基数,与成本审核的本意“依据成本基数定结果”相反了,造成了成本审核工作不能客观进行,工作起来也很犯难。
3、被审单位不协作、实际工作进行难
由于部分被监审单位与一些领导有过场意识,把成本监审工作当作可有可无,把成本审核作为应付上面领导的形式,要么不协作成本监审工作,要么就觉得没有必要搞那么仔细,意思意思就得了,对成本监审工作要供应的资料也就敷衍了事,就出现不全、虚假甚至是拒不供应资料的行为。在打算对一所民办教化进行教化成本审核时,该学校负责人认为,市里有文件规定,成本审核是少不了的,那就应付应付,反正有领导在背后撑腰,怕什么。在进行实地成本审核中,所供应的账簿数据与实际核对的数据不符,当监审小组提出要具体查看其他账簿,被监审单位就以账簿被总公司拿走不供应,监审小组又提出一个须要说明具体的数据及供应相关的依据,被监审单位又以是商业隐私不能对外公布为名拒绝供应。这些行为,成本监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制约措施,仅仅以终止成本监审,不进行定调价,其他毫无方法。
新出台的《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作,提
5 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精确、完整; ”可是《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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