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并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运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安排、参加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学校事业发展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须要动身,加强论证,从严限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并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详细程序为:
(一)在编制购置安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安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安排,依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财务部依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看法,对资产购置安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教化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别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根据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根据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刚好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运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运用中的不当损失和奢侈。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运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详细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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