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起诉状.docx民事起诉状
原 告:刘 XX,女,汉族, 1933 年 10 月 17 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 XX。
被 告:郭 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 XX。联系电话: XX。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刘 XX,女,汉族, 1933 年 10 月 17 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 XX。
被 告:郭 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 XX。联系电话: XX。
案 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 5414
元,按月支付,于每月 5 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
2008
年,原告丈夫不幸离
世。 1999 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长女郭 XX 是 XX 职工,其丈夫是 XX ,其儿子
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次女郭 XX 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
世。 2010 年 4 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 XX 按年轮流赡养。 2010 年 4
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
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今年已 77 岁高龄,体弱
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
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现被告与次女郭 XX 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
居。
《婚姻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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