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精解.doc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精解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摘要】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
当事人不地产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有的还要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
力。·洞头县机械电器成套工程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要点提示】在判断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时,在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进一步判断被代
理人在事后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的追认行为。·红都集团诉成铭公司曲解合作开发为拆迁补偿拒不按约定给回还建面
积房产案【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问题——该合同是拆迁补偿合同还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合
同?·青岛王府装饰大世界与齐鲁建设集团公司联建合同
纠纷案【提示】
①联建合同一方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但已履行联建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
应认定联建合同有效。
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联建合同是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导致联建合同无效。【裁判摘要】联建合同一方当事人受让土地后,虽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土地管理部门已发文批准认可。联建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主张联建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
持。·吉林省对外贸易开发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房产基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拖欠购房款纠纷上诉案【提示】联建一方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法理提示】联建一方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虽未办理所有权更名手续,但联建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他人签订的购房
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该购房合同应认定有效。·苏州
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白云利山发展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提示】当事人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折成股份,转让给合作伙伴,是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裁判摘要】当事人将受让得来的土地作价投入某公司,后又将自己在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合作伙伴,是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宗土地转让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亦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入开发资金,违反了国家
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补充规定》、《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确认书》为无效合同[在处理《房地产管理法》施
行后发生的相关合同纠纷时,不能以当事人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兰州市城关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与甘肃恒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纠
纷上诉案【提示】合作项目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总额时,按双
方合同约定的投入额计算双方投入比例。
①在合作建
房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各自投资额进行投
入;
②当合作项目的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总额时,应按
双方合同约定的投入额计算出双方的应投入比例,并据此计
算出双方的实际投资额。
【裁判摘要】本案讼争的法律关
系应为合作建房,由于当事人对拆迁户的异地安置费和修建
围墙、大门等设施的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押金不应算作双
方对于合作建房的投资,因此,双方对于合建的实际投资不
足合同约定的总额,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承担各自的应投资额。
·上海吴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
信托投资公司等合作开发、
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提示
1】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出地一方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方约定收回投资并收取红利,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提示2】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有效
的前提条件:①出地一方已经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②实际负责开发建设的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③出资一方与出地一方对该房地产项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裁
判摘要】《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也没有取得拟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一方按约定对其中一个项目不参与开发经营却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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