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水管道保护管理办法一、目的: 为了加强原水管道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管道是指横山水库引水工程、萧王庙镇引水工程、江东水厂原水工程、南郊水厂原水工程等不同口径输水设施。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它有关活动。四、划定: 原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净距各 5米内的区域。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原水管道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 30米内的区域。五、主管: 本市原水管道的行政主管属城市管理局。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地质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局。原水管道沿线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水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六、规定: (1 )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的规定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原水管道平行或交叉的筑路、铺设管线、线缆等地下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供水企业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在原水管道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供水企业,经市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 制订相关的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办理规划许可。(2) 在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内, 严禁下列危及管道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2 1、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在管道控制范围内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3、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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