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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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ﻫ第一章 总则 ﻫ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留期间,不准重新办领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或转籍,必须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除执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与人攀谈; ﻫ (二)骑自行车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
ﻫ第五章 车辆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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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原生产厂设计(装)有行李架的大型客车载物时,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物品应捆绑牢固。 ﻫ 客车车顶原生产厂未设计(装)行李架的,不准自行安装行李架,不准载物.
第二十六条 二轮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七十公斤,载物时不准载人。
轻便摩托车载物,不准超过四十公斤。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高度、宽度、长度超过《条例》规定时,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凭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载运超高物品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应与铁路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准通行。 ﻫ 非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超过《条例》规定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于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行驶,并应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车辆装载需遮盖物品时,遮盖物不得遮盖号牌和号牌放大号。如确需遮盖时,应在遮盖部位上刷写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车体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三十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ﻫ (一)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临时载客证方准行驶。 ﻫ (二)后三轮摩托车载人不准超过四人,三轮车载人不准超过三人,乘车人不准站立.
ﻫ第六章 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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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除用交通标志或者路面文字标记标明车道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行驶:
(一)自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小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第三条车道供限速三十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低速行驶的机动车行驶.
(二)各种机动车应各行其道,但遇有本车道交通不畅、相邻车道空闲时,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准许使用相邻的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顺序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不准停车占用。 ﻫ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同一车道内并行.
第三十三条 在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城市窄路上,不准车辆通行。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窄路内的单位和住户的车辆可以出入。
第三十四条 车辆不准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特殊原因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方准通行.
第三十五条 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的汽车专用公路上,遇有路面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小型客车时速不准超过九十公里;大型货车时速不准超过七十五公里。汽车专用公路,拖拉机、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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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起重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时速在城市街道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公路不准超过五十公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连续急转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驼峰路(桥)时; ﻫ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 ﻫ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出入门口、胡同或倒车时,应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减速慢行: ﻫ (一)通过行人密集区、施工路段、集贸市场、村镇或有障碍路段时;
(二)遇设有注意行人、儿童、危险、易滑、堤坝路和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时。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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