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溪雅苑小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稿)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九州溪雅苑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每年的第一季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 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公共决策平台投票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二)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 房屋结构相邻的连排别墅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
4 独栋别墅业主直接作为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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