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金琴南路社区
《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依机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
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金琴南路社区
《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依机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三、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四、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五、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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