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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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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9-05-16
【生效日期】2009-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五)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应当建立和落实由开办者承担市场保洁费、辖区办事处(村委会)参与组织、通过竞标方式确定保洁方的市场化长效保洁机制,做到长效保洁。

(二)严格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规范设置市场铺面、摊位,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

(三)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当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完善“四害”综合防制设施。

(四)设立独立的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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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