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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
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00 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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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
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
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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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
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
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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