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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调动全区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我区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
(三)标准属于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等项目研制的标准成果,实施后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有充分话语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面向东盟合作互认标准,与东盟国家实现双多边务实合作和互联互通,推动标准“走出去”,提升标准。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申报指南,推荐单位依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要求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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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第一起草单位做出书面声明放弃申报的,可由第二起草单位申报,并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违纪行为,近两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标准项目已获得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能评选的。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进行专业初评,提出获选标准项目的建议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的理由。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标准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包括评议、答辩及投票等环节,提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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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对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与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该标准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参与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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