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申请书恢复审理申请书第一篇: 恢复审理申请书恢复审理申请书申请人: 王敬东,男, 1960 年1月 25 日出生, 汉族, 盘锦市公安局干部, 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被申请人: 梁庆,男, 1960 年9月 30 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教育局干部, 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申请事项: 恢复对( 201X ) 盘中民三合终字第 20 号案件的审理。事实和理由: 经审查核实,被申请人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时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明》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事实) ,这一情况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该车辆不是该车辆所属单位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出卖的, 却假冒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名义, 伪造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证明, 欺骗申请人, 将被申请人没有处分权的标的物处分给申请人, 使申请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 造成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 5 万元的价款损失。这一损失完全是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的,理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进行赔偿。公安机关是否侦查终结及该车辆是否被盗车辆均不影响被申请人伪造《证明》这一事实, 均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此, 特申请恢复对( 201X ) 盘中民三合终字第 20 号案件的审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此致申请人: 201X 年4月 15日第二篇: 恢复中止审理申请书- 副本恢复审理申请书申请人: ++++++ 第++++ 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恢复对( 201X )方民初字第 650 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 201X ) 碑刑初字第 76 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起诉申请人一案,后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贵院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原因,于 201X 年5月 20 日下达了“( 201X ) 方民初字第 650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现广州市山匪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依法作出( 201X ) 碑刑初字第 76 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 2 页第二行: “ 201X 年1月 29 日,被告人王孬蛋利用其变造的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与七阎王山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随后成立了‘广州省++++++ 第++++ 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后久光县发改委于 201X 年2月 21 日下文废止了该项目部,但七阎王山开发公司仍继续施工。 201X 年2月, 被告人王孬蛋为牟利, 私自刻制‘广州省++++++ 第++++ 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印章 1枚, 并利用这枚假印章先后于当年 4月、5 月分别与江苏省九大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收取上述公司质保金合计 42 万元。”。王孬蛋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身份, 利用私刻的公章骗取原告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原告缴纳的质保金用于维持其私自成立的项目部运作, 甚至在被政府明令废止后, 仍然顶风作案, 伪造开工典礼, 让其他人相信自己伪造的身份和被废止的项目,企图骗取更多的钱财。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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