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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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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docx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防罚决字 [2018] 第 1 号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单位地址:南宁市五一西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阳
统一社会信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防罚决字 [2018] 第 1 号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单位地址:南宁市五一西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 万元整
举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的技术性工作;从事其他地质工作
当事人建设的“西乡塘基地 21#、22#,五一路基地 23#楼”不按法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案,现经本办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完成“西乡塘基地 21#、22#,五一路基
地 23#楼- 人防地下室(单建)”项目人防报建手续,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
3048 平方米。 2006 年下半年开工建设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和
报建图纸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09 年完工交付单位职工使用, 拟建
人防工程区域为现小区篮球场,无地下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人防工程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片一张。
证据四:现场勘查照片及影像资料光盘一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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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
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和《南宁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规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的,处 1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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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