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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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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页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 )泉民一初字第 665 号原告韩倩,女, 1977 年8月 24 日出生, 汉族, 阜阳市临泉县人,无职业,租住阜阳市颍州区莲池啤酒厂周庄巷内。委托代理人陶言喜,男, 1948 年4月 18 日出生,汉族, 个体工商户,住颍州区永昌商城 258 号。委托代理人郭勇,男, 1978 年2月 28 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陶言喜。被告王林,男, 1968 年8月 18 日出生, 汉族, 阜阳市临泉县人,阜阳市六中保安员,住阜阳市颍泉区文峰路二中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王振兴,男, 63 岁,汉族,阜阳二中教师, 住址同上,系王林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锐,女, 58 岁,汉族,阜阳二中教师,住址同上,系王林之母。原告韩倩诉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3 年8月 20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 年 10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倩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言喜、郭勇,被告王林的法定代理人王振兴、委托代理人张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 2页原告韩倩诉称,原、被告于 1999 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 4 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当天发现被告有精神病和性功能障碍, 经原告陪伴治疗, 精神病有好转。很长一段时间被告很少和原告交流,原告无生活来源,被告也不能生活费用。共同财产有空调、洗衣机各一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自己婚前患精神病及性功能障碍的真实情况,婚后双方缺少沟通亦不关心原告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且原告左眼视力几乎为零( 网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 30000 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 )结婚证和身份证。证明目的原告主体适格。(2 )王林的病历。证明目的王林患精神病多次治疗、反复复发。(3) 王林患病期间书写和王林母亲记录的材料。证明目的王林患病事实及原、被告确无夫妻感。(4) 韩倩的诊断证明。证明目的的韩倩网脱, 视力为零。(5) 世东男科医院收据。证明目的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6) 阜阳市精神病院的报告单。证明目的王林患有精神病。(7 )证人周学兵出庭作证。证明目的的原告无职业、无经济来源,付不起房租费。第 3页被告王林辩称: 1 、我婚前没有隐瞒病情。 2 、结婚四年韩倩对家庭没什么付出, 没承担应尽的责任。3、我和韩倩没有共同财产。空调、洗衣机均是我爸妈买的。总结四年来的婚姻可以看出她一直没跟我一心, 仅把这个家当成一个跳板、一个饭店旅馆而已,所以我同意离婚,但我决不承担 3000 0 元赔偿和诉讼费。婚后由于韩倩对我精神上的折磨导致我病情复发,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 王林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证明目的王林的身份和婚姻是合法的。(2 )户口本。证明目的王振兴是王林父亲。(3) 王林的资格证书、聘任书、普通话水平测试。证明目的王林不是多次患精神病。(4) 洗衣面、空调的发票。证明目的是洗衣机、空调系被告父母所买。(5) 购药票据。证明目的王林患病花费很大, 光靠王林是不可能维持药费,都是被告父母支付。(6 )残疾人证。证明目的王林可能下岗。本院经被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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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