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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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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泉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韩倩,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临泉县人,无职业,租住阜阳市颍州区莲池啤酒厂周庄巷内。委托代理人陶言喜,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颍州区永昌商城258号。委托代理人郭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陶言喜。被告王林,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临泉县人,阜阳市六中保安员,住阜阳市颍泉区文峰路二中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王振兴,男,63岁,汉族,阜阳二中教师,住址同上,系王林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锐,女,58岁,汉族,阜阳二中教师,住址同上,系王林之母。原告韩倩诉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倩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言喜、郭勇,被告王林的法定代理人王振兴、委托代理人张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倩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当天发现被告有精神病和性功能障碍,经原告陪伴治疗,精神病有好转。很长一段时间被告很少和原告交流,原告无生活来源,被告也不能生活费用。共同财产有空调、洗衣机各一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自己婚前患精神病及性功能障碍的真实情况,婚后双方缺少沟通亦不关心原告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且原告左眼视力几乎为零(网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3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和身份证。证明目的原告主体适格。(2)王林的病历。证明目的王林患精神病多次治疗、反复复发。(3)王林患病期间书写和王林母亲记录的材料。证明目的王林患病事实及原、被告确无夫妻感。(4)韩倩的诊断证明。证明目的的韩倩网脱,视力为零。(5)世东男科医院收据。证明目的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6)阜阳市精神病院的报告单。证明目的王林患有精神病。(7)证人周学兵出庭作证。证明目的的原告无职业、无经济来源,付不起房租费。被告王林辩称:1、我婚前没有隐瞒病情。2、结婚四年韩倩对家庭没什么付出,没承担应尽的责任。3、我和韩倩没有共同财产。空调、洗衣机均是我爸妈买的。总结四年来的婚姻可以看出她一直没跟我一心,仅把这个家当成一个跳板、一个饭店旅馆而已,所以我同意离婚,但我决不承担30000元赔偿和诉讼费。婚后由于韩倩对我精神上的折磨导致我病情复发,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王林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证明目的王林的身份和婚姻是合法的。(2)户口本。证明目的王振兴是王林父亲。(3)王林的资格证书、聘任书、普通话水平测试。证明目的王林不是多次患精神病。(4)洗衣面、空调的发票。证明目的是洗衣机、空调系被告父母所买。(5)购药票据。证明目的王林患病花费很大,光靠王林是不可能维持药费,都是被告父母支付。(6)残疾人证。证明目的王林可能下岗。本院经被告王林的申请调查的材料:韩克法和张树民的调查笔录各一份。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对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一、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1、原告提供的(1)、被告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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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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