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F-054 A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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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文 件
保护员工免遭报复程序
文件编号:TP-E-P-054 A0版
文件拟案: 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则应由与投诉人同一性别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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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举报人是员工投诉或投诉、举报的受理或参与人员或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投诉、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和遗失投诉、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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