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新华网 1月 10 日消息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 天-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季工作日: 250 天÷4季= 天/季月工作日: 250 天÷ 12 月=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 365 天-104 天) ÷ 12 月= 天三、 2000 年3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编辑: 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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