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20116(颁布时间)
19920116(实施时间)
昆政发[1992]12号(文号)
昆明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使昆明市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管理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包括企业、村庄、学校、机关、医院、部队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等,统称市级文明单位。
第三条市级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市级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
第四条凡驻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驻昆部队、武警和全体公民,都应积极参加我市“做文明公民,创文明单位,建文明春城”的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两个文明—起抓”的方针,积极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昆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文指委,下同)领导、协调全市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文指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文指办),为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二、领导班子作风正,干部队伍风气好。
三、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好。
四、国家计划、任务完成好。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
六、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好。
七、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好。
八、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好。
九、开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作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好;
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
第八条市级文明单位命名的起点和范围:
一、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县级以上单位;县区属独立院落的部委办局和相当这一级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机关。
二、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城建系统成立独立党支部,并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商业系统:两城区成立独立党支部或有职工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郊县区有职工十五人以上的单位。
四、公安系统:成立党支部的公安派出所以上的独立单位。
五、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六、农村:坝区五十户、半山区四十户、山区三十户人家以上的自然村。
七、教育系统:有党支部的幼儿园、完全小学以上单位。
八、卫生系统:乡镇卫生院以上单位。
九、文化系统:县区图书馆、电影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公园和乡镇驻地有影响的文化宣传单位。
十、驻昆部队(武警)团(支队)级以上单位或独立执行任务的相似团(支队)一级以上单位。
第九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建设工作,注意抓好文明公民、文明职工,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和双文明户、文明班组(级)、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街道等群众性的创建、命名和管理。
第十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命名,于每年或隔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已命名满一年的文明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指委办公室申报要求升级为市级文明单位,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文指委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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