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 共 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二、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担当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担当连带责任。因此,在中心一再强调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状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担当连带责任,已经得到此时此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确定。所以,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同时为了催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假如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状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见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担当违约金。
三、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担当。
用人单位在运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标准。比方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制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隐私等劳动纪律的标准。另外,对于有些岗位会要求特别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须要说明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那么该条约定无效,并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幸免用人单位在运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其次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担当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纳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所以以上内容的约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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