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例
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学生拒不让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
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
案例五:歧视差生是违法行为
某天,李长检查入学进度。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
李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李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期末考试,语文只得
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期最好不要读了。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回校后,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内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
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
案例六: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一次,李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学校认为李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内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这样处理合理吗?
[评析] 学校对李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李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学校要求李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授权组织。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李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七: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一天,某中学体育教师毛老师,正在体育组备课,突然被该校张校长叫去,叫其把持刀闯入学校闹事的张某送交派出所。因社会青年张某拒不交刀,在教导处,下课铃声一响,张某持刀向前进击时,毛老师照其头部打了两拳,将张某打伤致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老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伤害罪。学校为毛老师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毛老师属于正当防卫。究竟此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评析]本案中毛老师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其理由有:1、死者张某持刀闯入学校,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2、张某始终紧握刀在手,而耐心说服仍然拒绝交出凶器;3、被告人毛老师被张校长叫去是为了制止张某行为,属执行公务,见张某持刀行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而采取了正当防卫;4、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危险时,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是一致相适应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毛老师不应负刑事责任。
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学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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