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第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
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的合同条件。
第三局部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10〕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图纸的答疑;〔1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通用条款〞 ,无其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标准、标准
适用标准、标准的名称: 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标准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时的约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4,
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当: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督发包与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合同施工任务。并履行发包人授予的职权〔以监理合同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预算外签证的审核和签字,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拨付的审核签字。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总监
职权: 作为发包方现场总监 ,处理与本工程业务相关的事宜。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工程经理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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