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铜川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铜 川 市 经 济 适 用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可证?编号为:铜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根本情况
1、 买受人购置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置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工程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铜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
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
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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