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基础设施单一,无分类收集,填埋后无害化效果也不理想,先进的垃圾堆肥技术未被启用,生活垃圾尚未形成有利于垃圾从源头资源化、减量化的有效治理体制和机制。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政府投入不足,公众对垃圾处理缺乏应有的熟悉,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研究力量薄弱。同时由于前端减量的资金投入不足,法治手段薄弱,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推进,工作落实难度很大。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缺乏资金支持,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也难以调动垃圾产生单位主动减量和企业参与新技术开发和投入的积极性。
法律不健全且执行不力也是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技术管理的研究较为充分,但法律方面的规定和研究却很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目前关于垃圾分类的配套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颁布于2009年,目前还没有正式实施;地方性法规不到位,缺乏政府和政策扶持。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市民对垃圾分类具体方法不了解,无法具体实施等。在法律方面,则存在地方性法规不到位或立法有空白、各地立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前些年对垃圾分类的关注程度不够;一方面是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我们也并不是束手无策、无法可依的。法律是存在的,但还不够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就是这些要求不高、尚待完善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本市政府也没有认真执行。
本市的生活垃圾之所以没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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