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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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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产生执法不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其原因既有内部因素, 又有外部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职能性因素即政府经济职能不清。就经济职能而言, 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一方面,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利益的代表者与企业经济利益相混同。政府与企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 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政府必然要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营, 并从这种干预和经营中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又以经济执法人的身份参与对市场、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这种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使政府在实施法律、法规时, 犹如运动场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样,往往因利益的驱动而疏于经济监督, 因而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 经济利益的混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违法的庇护。从纵向分析,财政分配上的“分税制”即按比例上缴与留存的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利益的维护。这种维护往往是通过对中央的挤兑来实现的。很难想象,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会对这种挤兑依法进行严厉制裁,因为法的实施首先是以其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维护为首要条件的。地方对中央财政的挤兑是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的: 一种是, 政府通过制定本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实现。如许多公益性事业名目繁多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就是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另一种是, 政府通过庇护地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如震惊上下的相关省市土地违法等案件就是如此。从横向分析, 政府作为执法者, 本应严格依法办事, 而应从全局出发, 不应区分经济违法行为是损害本地区利益还是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乃至整个国家利益。但是在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 这点则难以做到。地区执法者往往因维护本地的利益而默认本地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如贵州省大龙工业园长期超标排污得不到根本治理, 既损害了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权也损害了周边邻近省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其次, 经济利益的混同, 导致对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我国管理的约束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通过让法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形式来达到使企业合法经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执法部门“以罚代法”的现象使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进而使违法成为常态,守法反而得不到利益。在政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 这种约束方式亦被软化了。企业与政府的经济利益相混同, 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既可以说是为企业谋利, 也可以说是为政府谋利。当企业经营责任人违法时, 则可以大言不惭地说他是为了当地的利益作想, 而不是谋一己私利, 基于这一逻辑, 政府作为执法者当然难以严格依法处置为政府谋利益的人。于是, 在经济违法中, 经营责任人的责任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调一个单位又重新任职。显然以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 使法律在经济领域的威慑力量减弱, 从而使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失去作用, 导致更多的经营者违法, 进而形成一种执法不严的恶性循环。 2 、体制性因素即执法体制不顺。严格执法依赖于一个疏密有度、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的执法体制和能公正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高质量的执法主体。在这方面, 我们存在着种种弊端:①立法有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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