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优惠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对内对外开 放,推动绥德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政策适用于在绥德县辖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 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75%摊销。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按2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 ,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
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第十五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
)投 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投资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同等数额的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农林牧土特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间•中省规 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属地方性收费部分,一律全免或全额返还;需上 ,按最低标准执行;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前三年 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返还。
第十八条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 / 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一年同等数额补贴;第二年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 部分按50%补贴;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 /亩,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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