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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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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盘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盘投资经营的县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县外投资者”)。县内投资者新建企业或原企业改扩建的新增投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旨在鼓励我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精深加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煤炭采掘、洗选、焦化、火力发电及房地产开发、矸石砖厂、泥煤烘干、采石场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财政扶持措施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鼓励类生产性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同等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高新技术及研发项目,优惠期满后,可再申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第六条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留存部分,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第七条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贷款贴息。(一)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企业,按同期贷款利息贴息1年;(二)新开工建设的循环经济项目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示范带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同期贷款利息贴息2年;(三)凡在盘县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需新增贷款在县内继续新建或扩建项目的,按新建或扩建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为准)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同期贷款利息贴息1年;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利息贴息2年。第三章收费优惠措施第八条新入驻我县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代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第四章用地优惠措施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价格,按国家公布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执行。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办精细化工、环保高载能、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等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五章资源配置措施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生产所需原材料由地方政府优先配置。第十三条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水、电、路、通信设施等由地方负责实施到项目红线边沿。第十四条单独选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项目,水、电、路、通信设施等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到红线边沿。第六章优质服务第十五条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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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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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