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讲座-1
五、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参加投标竞争,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八、招标公告发布规定
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指定:《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
九、工程施工招标
(一)基本流程及程序
1、招标人工程项目招标申请
2、行业监管核准招标方式,
3、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签定招标代理合同
4、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5、行业监管对招标文件备案
6、发布招标公告
7、招标人(招标代理)接受报名,售发资格预审文件
8、审查投标资格(预审)
9、发出资格预审合格(结果)通知书
10、发售招标文件
11、由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会
1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4、接收投标文件 15、组织开标、评标
16、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17、中标候选人公示
18、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19、签订合同
20、退投标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招标前置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十、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问题的解释和处理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法律后果是: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有关担保条款的设置合法性及风险控制
投标担保: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担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担保方式:现金担保、银行汇票、银行保函
不可采用承兑汇票。
银行保函一般用于履约担保,是银行的保证书。一般要求地级以上分行或支行出具。
▲关于无效投标的约定问题
法定无效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行为的,其投标无效。
开标时能否直接宣布废标 比较常见的情况有:
主持人是否能当场直接宣布废标,还是只是记录情况,是否废标留待评标委员会裁定?
若为施工招标,各情况的处理为: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晚于截止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4、法人(或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未携带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要到现场):规定为不予受理或视为放弃投标,
5、投标文件出现两个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能有一个报价):若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6、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明显错误(如投标项目写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7、投标保函明显错误(收款人写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但是都没有开标时直接宣布废标这种说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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