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授权参与当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
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员应予回避:
(一) 在被评单位任职、兼职、咨询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被
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抽取而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并不
定期举办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
考察并提高评审员评审技能和水平。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严格遵循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
量要求,自觉维护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
科学性。
— 4 —第二十条 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格维护所有申报组织
(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组织)的权益,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
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本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接受
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
性的影响和干预。在评审工作中服从安排,认真执行评审任务,
并自觉接受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在评审结束后三年内不得与被评审方
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廉洁自律,不以权谋
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得故意刁难企业和妨碍企业的正常
生产;不得有吃、拿、卡、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为被评审方保密:
(一)不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人讨论被评审方信息,包括申请
材料所含信息和现场查看的所有附加信息。
(二)不备份、保存被评审方任何资料,包括所有相关记录。
评审中所需办公设备等一律由被评审方提供。
(三)不私自更改和使用被评审方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之前,非特定程序或未经许可,不得
私自与被评审方交流有关评审方面的信息或进行估分,对评审组
内部工作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卓越绩效评
— 5 —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企
业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现场评审过程中,
评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尊重被评审组织的风土人
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在评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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