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品”有缺陷应该如何处理
12户农民使用某牌除草剂纠纷案评析
朱柯颖
《中国质量报》于 2003年12月11日刊登了《合格品有缺陷 该不该罚》一文,2004年1月30日,又刊登了对该案件处理的探 讨文章《合格产品有缺陷不能处罚》。可以 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 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中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的规定精神
”)。
四、本案的调查取证问题
笔者认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取证是不够的, 得出的结
论是不科学的。该局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 进一步调查取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内容 法定制度。因此,该局在调查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问题收集证据和 认定违法事实:
1、经销商张某经营除草剂是否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执行进货检
条和第
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 查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 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 验不合格的农药。”张某经营除草剂是否存在上述法律禁止之行为?
2、 除草剂标签或者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
号、
十六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 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法定内容,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内
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责令经销商要求生产者提供除草剂登记证和除草剂批准文 件和除草剂企业标准等材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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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寸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要获得生产许可,必须有企 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因此,判定本案除草 剂是否合格,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即企业标准是核心,某市质检所应 当依据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即企业标准而不是依据产品包装说明书来 认定产品质量。
4、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农药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除草剂质量不合格或者属 于劣质农药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案 为企业标准)或者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 说,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即使符合
其企业标准,如果该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如果本案某牌 除草剂确实存在不除草或者造成农户的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也可 以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劣质农药)。因此某市质检所对除草剂进 行检验时,既要考虑该品牌除草剂的企业标准还要检验其是否具备 除草功能(可以通过比对检验同一地区其他农民的蒜田使用其他品 牌除草剂来检验该牌除草剂的除草功能) 、是否存在缺陷。而不能仅
凭“该除草剂有效成分含量大于包装说明书含量”而认定为“不是 假冒伪劣产品” !
五、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存在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问题,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 该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深入调查认定的事实 而定。无论本案最终认定事实如何,前述执法者提出的第一、第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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