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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80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82
附录:
1、用词说明……………………......................................................83
2、参考资料……………………......................................................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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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试生产方案编制导则[1][34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