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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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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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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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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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