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
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ﻫ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ﻫ 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ﻫ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ﻫ 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ﻫ (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ﻫ (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ﻫ (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ﻫ (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ﻫ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ﻫ 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
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 .ﻫ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ﻫ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ﻫ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ﻫ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ﻫ (七)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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