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 X 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 加快推进生态区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 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能部门, 对矿山企业实施考核, 分值为 5 分的子项为硬指标项目, 硬指标项目应得满分, 缺一项不得分,考核不合格。量化考核得分大于 85 分为合格,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标准,由区政府授予“ X 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X 年 3 月— 4 月)
组织全区矿山企业召开绿色矿山创建动员大会,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介绍绿色矿山创建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 创新做法,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保护环境和集约节约利
用矿产资源意识, 营造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为推进绿色矿
山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开展试点阶段( X 年 4 月— 10 月)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确定 X 高岭土、马坑矿业、天山矿业、天池塘矿业、翠屏山煤矿、 X 煤矿等 6 家企业为试点企业,由区创建办(设在矿管办)负责指导,并做好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的收集整理, 逐步向全区矿山企业推广。 各主要矿区所在乡镇、街道和区煤管局、矿管总站、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应各自组织实施做好一个绿色矿山示范点创建工作。
对全区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山及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区进行调查摸底,并确定 2-3 个位于“三区两线”的“青山挂白”点或废弃
矿山,按闭坑矿区治理要求作为治理示范点。
(三)全面实施阶段( X 年 5 月— X 年 12 月)
全区所有矿山企业自主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达到绿色矿山创
建标准。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经限期整
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
(四)申请验收阶段
区创建办负责做好全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
类矿山企业应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成效, 并按如下
程序申请验收。
申请。向区创建办提出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相关附图及照片等,由区矿管办组织初审。
验收。区矿管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依据《X 区绿色矿山考评指标体系指标》量化打分,合格的,形成书面意见报创建领导小组批准。
命名。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在主流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区政府授予“ X 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推荐。获得区级绿色矿山称号的, 由区政府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评选。
复查。绿色矿山有效期为 3 年,3 年期满前 6 个月,矿山企业
可直接向区矿管办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复查申请报告、 有效
期内绿色矿山保持工作情况汇报)。区矿管办组织专家对进行复查,
复查通过的,再顺延 3 年;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
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企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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