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申彪胡军胡菊勇 出自: 《北方经济》 2006年12期
摘要: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一种激励机制,是增强员工劳动积极性和企业凝聚力的一种手段,近来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本文回顾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般理论和在美国的发展,总结了我国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状况和模式,并对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做法进行了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模式借鉴
一、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
美国员工持股制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国会立法通过养老金计划,直接产生了利益分配和股票分红计划,掀起一次新资本主义的员工所有制运动。50年代后期,路易斯·凯尔索的双因素经济理论付诸实践。70年代中期后,在双因素经济理论和分享经济论影响下,美国许多企业开始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鼓励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及有关各方面提供税收优惠,如1973年《地区铁路重组法》、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1975年《减税法案》、1976年《税制改革法》。其后,美国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立法不断完善,如1984年《赤字削减法》、1986年《税制改革法》、1996年《中小企业就业保护法》、1997年《纳税人减赋法》和2001年《经济增长与减税调节法》等,推动了员工持股计划得到进一步创造和大规模发展。美国一半以上的州也颁布了鼓励员工持股法律。员工持股制度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美国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与退休计划结合,是一种福利计划。它将员工的收益与其对本公司的股票投资相联系,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管理和员工自身的努力等因素联系起来,创造员工收人的多种来源。
典型的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做法是:至少应该有70%的非高薪阶层的员工参与这个计划,由员工股份信托基金从银行借款购买公司股票,但不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是放在一个悬置账户内,随着借款的偿还,再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次转入员工个人账户;已经分配到股票的员工以个人名义行使表决权,尚未分配到参与者手中的股票由受托人或基金执行人行使表决权;员工拥有的股份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兑现或转让。对于员工参加持股计划而得到的股票,如果员工希望变现,公司有用当前公平的市场价格购回这些股票的责任。
在美国,员工持股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杠杆型与非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是两种典型的持股方式,由于杠杆型员工持股可以融资并增加纳税优惠,多数美国企业倾向于运用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
二、我国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模式
(一)新四通MBO模式
四通集团作为中国最早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1998年,为解决产权问题困扰引进MBO方式,先由公司管理层和内部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然后分别由原四通集团和职工持股会以及外部股权投资人出资成立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购买香港上市的香港四通以及原四通集团系统集成、信息家电、软件开发等资产,达到以清晰的增量调动模糊的存量的目的。四通改制模式引进MBO方式,同时进行四通的产权重组、业务重组和机制重组,通过产权清晰的新四通收购原四通的资产,解决了产权混乱的问题,同时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二)浦东大众模式
浦东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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