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码头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着力实施资源集约、装备升级、污染防治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称《通告》),市辖区所有非法码头在《通告》发出后 20 日内自行关闭,所有码头的货物自行清理完毕。对允许保留的码头要按要求加快整改,按规范设置和经营。《通告》发出 20 日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组织队伍分别对辖区内所有非法码头开展整治工作, 拆除并清运非法码头的港口设施(包括船岸装卸设施及其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 构筑物)。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 X航道管理局、 X 海事局、 X 公路管理局。
(二)整治历史遗留老旧码头装卸设施、 建筑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 组织队伍,依法清理辖区内历史遗留的老旧码头装卸设施、建筑物、构筑物。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X航道管理局、 X海事局、 X 公路管理局。
(三)整治后的岸坡复绿工作。非法码头的设施及其建筑物、构
筑物的清拆工作完成后, 通过复绿等生态修复方式, 对岸坡植被进行
综合治理,实现我市辖区河流岸坡景观生态优美与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
农委、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
局。
(四)建立长效整治机制。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完成后,今后凡新发现的非法码头,对于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码头的违法建设事实由国土、住建、水利、环保、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认定,其他非法码头的违法建设事实由国土、住建、水利、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其中,非法码头所在地为建成区的由市级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其余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非法码头的违法建设事实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后移交属地人民政府, 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码头实施拆除工作。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 X 航道管理局、 X 海事局、X公路管理局。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阶段( X年 10 月 10 日至 30 日)。在市交通运输局初步调查摸底并整理的各县(市、区)非法码头清单
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相应工作。
一是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对非法码头进行梳理、核准,
10月 10
日前形成准确的非法码头整治清单, 经市整治办同意后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是市国土资源局对照各类清单于 10月 20 日前完成非法码头及其港口设施(包括船岸装卸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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