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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申请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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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因诉的一案,贵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的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的查封。
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因诉的一案,贵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的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
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
(发票代码:),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公证处于年月日出具了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附:相关法规
《物权法》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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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