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O0四年十一月 1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建筑间距……………………………… 18 第五章建筑退让……………………………… 2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25 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27 第八章绿地控制……………………………… 31 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34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39 第十一章附则…………………………………… 45 附录一计算规则……………………………… 46 附录二名词解释……………………………… 52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 54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市域内县、市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详细规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表 2-1)。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 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 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 应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 (见表 2-2 )的规定执行。凡(表 2-2 )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表 2-2 ) 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 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第七条根据嘉兴市现状,按照《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 旧城区:即城中片(旧城中心区)和城外片。具体范围为:由环城河(西) 、新塍塘、东升路、菜花泾港、长板塘、铁路正线、沪杭复线铁路 83 号桥、环城河(南)所围成的区域。(二) 新区: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1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 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 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 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道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 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 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道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 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 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嘉兴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