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
的操作,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法》、《基金管
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
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合同。
第三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时应当遵守本指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当依法
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电子签名合同基本要求
第四条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每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只有一
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当
事人。
第五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
不得随意更改;标准文本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
变更手续。合同标准文本和变更后的标准文本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标准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
件。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
审查并如实记录,并确保委托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出于其真实意愿。
第七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网站
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章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
第八条销售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
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电子签名约定书除
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销售机构应将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的风险揭示书交委托人阅读确认。风险揭示书及其他有关文
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应参照本指引关于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
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人是否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的信息应包含在电子签名合同
数据中。
第十条委托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
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委托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登录销
售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仔细查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标准文本,
确认相关条款无误后,方可按照销售机构的系统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
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委托人通过柜台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仔细查阅销
售机构提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标准文本,确认相关条款无误
后,方可按照营业网点柜台工作人员的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
子签名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
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销售机构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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