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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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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
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除需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指定项目;
(三)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
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
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该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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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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