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申请书4篇
(870字)
申请人:吴**,女,生于19xx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xx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法院执行申请书4篇
(870字)
申请人:吴**,女,生于19xx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xx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0元;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69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7月2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
**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长安面包车一辆等。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申请人向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原告吴**与被告谢**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坐落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安房权证字第**9号)、已由被告售出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的价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谢**于20xx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坤菊7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38字)
申请人:张庭杰,男,汉族,19xx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日化公司家属院九号院2号楼3431号。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汉族,19xx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洋惠南路洋惠小区735楼28号。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漳浒寨村29号。
被申请人:王工农,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父。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审理完毕。贵院(20xx)雁民初字节005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规定:“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廷杰经济损失元,及诉讼费1808元”,共计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肆角)。
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代理人: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执行申请书四: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587字)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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