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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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编号规则
篇一:保密协议
***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密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披露方未在披露材料上注明“保密”或未在披露过程中提示“保密性”,对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接收方均有义务保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对保密信息应采取与接收方对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保护手段和注意程度(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限度的注意程度),以避免未经授权使用、散布或公开保密信息。
2、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第三方包含接收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
3、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为了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以向有知悉必要的联营机构或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向该等代表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有代表遵守至少与本协议规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如果上述代表出现泄密行为,接收方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例外
1、本协议不要求接收方对下列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之时,该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并非由于接收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该信息进入或已经进入公开领域的;
(3)该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该信息是接收方或其代表独立开发的。
2、如果政府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类似机关,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接收方可以遵守该等要求。但接收方应在切实可行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披露方及时的书面通知。
第四条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第五条无其他权利或义务
1、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始终是披露方的财产。除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接收方不因本协议而获取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2、本协议或其履行不构成任何一方与另一方就项目达
成任何协议的承诺。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被视为该方违约(该方被称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法赔偿给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第七条生效与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2、接收方的保密义务截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2、对于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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