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酒厂是生产多种酒的大厂,2006年6月该厂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2006年6月1日,将2吨白酒发给职工用于慰问品;
6月8日,生产了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尚没有发生销售,但用于广告和 ,该新产品生产成本每吨 20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错误!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6 条 条例第 4 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将自
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
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 4 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 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
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 16 条条例第7 条所说的“成本", 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 17条条例第7 条所说的“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均成本
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 2 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全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10%;
乙类卷烟5%;
雪茄烟 5%;
烟丝 5%;
粮食白酒10%;
薯类白酒5%;
其他酒5%;
酒精 5%;
化妆品5%;
护肤护发品5%;
鞭炮 , 焰火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汽车轮胎 5%;
摩托车6%;
小轿车8%;
越野车6%;
小客车5% .
第 5 点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
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第 6 点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8 、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 10%;
(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 ) 游艇为 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 5%;
(六)乘用车为 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要点梳理】
, 而是用
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或用于广告宣传等其他方面。 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
费品的形式, 是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也是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较为容易出
现问题的一环.
税法中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 例如 : 卷烟厂生产出烟丝, 烟丝已经是应税消费品, 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
生产成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 只对生产
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需要强调的是,烟丝是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卷烟的直接
材料 , 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它方面的, 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
纳税 . 其他方面指的是: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原油加工厂生产的汽油,调和成溶剂汽油,
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
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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