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酒厂是生产多种酒的大厂,2006年6月该厂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2006年6月1日,将2吨白酒发给职工用于慰问品;
(2)6月8日,生产了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尚没有发生销售,,该新产品生产成本每吨20 000元;
(3)6月28日,以薯类白酒1吨换取原材料价款23 000元;
(4)6月29日,以薯类白酒2吨抵还欠款46 000元。
6月30日,结算当月销售白酒资料如下:
日期
销售数量(吨)
单价(元)
销售额(元)
1
10
22 000
220 000
15
20
23 000
460 000
28
20
24 000
480 000
合计
50
1160 000
月度终了,该厂申报缴纳消费税时,计算如下:
(1)根据销售报表资料,销售表中白酒的销售额为1 160 000元:
应纳消费税=1 160 000×20%(粮食白酒税率)
=232 000(元)
(2)发放2吨白酒给职工,视同销售,按10月1日的销售单价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22 000×2×20%=8 800(元)
(3)广告、样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27 500(元)
应纳消费税=27 500××20%=2 750(元)
(4)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用于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23 000+46 000)×20%(薯类白酒税率)
=13 800(元)
(5)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总额为:
应纳消费税总额=23 200+8 800+2 750+13 800=48 550(元)
但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其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4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第7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条例第4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4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16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17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10%;
乙类卷烟5%;
雪茄烟5%;
烟丝5%;
粮食白酒10%;
薯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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