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疫标准化奖励分别设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奖项。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奖励活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本着择优评定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组织评选工作。
第五条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届时组织并成立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规则,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标准的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先进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政策和工作计划,注重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标准化基础工作扎实,承办的标准计划项目较多,并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承办的各项标准化任务和工作,标准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所制订的标准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有重大的贡献;
,并在应用行业标准有效促进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普及和宣贯等活动,在检验检疫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参加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热爱检验检疫标准化事业,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工作踏实勤奋,公正廉洁,从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服务等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
,负责或参与相关领域标准技术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大突破;在编制检验检疫标准的计划和规划、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作为第一起草人)被广泛使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所负责起草的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解决了重大检验检疫业务突发事件或重大难题的;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前两名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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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并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获奖集体和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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