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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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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崔建远合同法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2.区分意义
(1)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
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
第三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美国合同法重述》。
二、《合同法》的制定
(一)三国时期:
1981年《经济合同法》:对内改革,发展商品经济。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开放,发展外贸。
1987年《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商品化。
缺陷:1.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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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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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