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河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河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购买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含前期开发),并予以出让、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对具有应收回或购买国有土地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购买手续。
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招商,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储备。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三)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进行调查核实,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八)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按第八条规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收回或购买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提出该地块的规范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或购买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回或购买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购买协议。
(五)权属变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回或购买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或变更手续,并
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八)项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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